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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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機關指定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如履約期間未屆至已達履約金額上限,視同契約屆至,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聲明書、標價清單、單價分析表、資格審查表1、資格審查表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授權書、廠商切結書、廠商保密切結書。
(2)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醫事機構證明文件。
(3)廠商須於投標時提供現階段參加國內外病理相關能力試驗證明,如TAF、CAP或台灣病理學會等。
(4)機構須具備適用的品管政策與程序之標準文件,內容至少包括:1內部品管、2外部品管或建立適當的比對機制、3病理診斷報告之審查及檢討評估機制4病理檢體辨識、登錄、傳送、診斷、報告等作業的安全性、時效性與結果正確性要求、5檢體之儲存與棄置、6緊急且重要之異常報告說明及即時通報機制。
(5)須具備專任解剖病理醫師及細胞醫檢師,需提供專科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細胞醫檢師證書、執業執照。
(6)本案電子領標憑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之醫事機構證明文件。
2.廠商須於投標時提供現階段參加國內外病理相關能力試驗證明,如TAF、CAP或台灣病理學會等。
3.機構須具備適用的品管政策與程序之標準文件,內容至少包括:(1)內部品管。(2)外部品管或建立適當的比對機制。(3)病理診斷報告之審查及檢討評估機制。(4)病理檢體辨識、登錄、傳送、診斷、報告等作業的安全性、時效性與結果正確性要求。(5)檢體之儲存與棄置。(6)緊急且重要之異常報告說明及即時通報機
附加說明
一、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檢驗科邱主任,電話082-332546#11688。
二、資格內容,如有疑義應以書面請求釋疑。
三、若開標日適逢天災,本機關地區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開標;若截止收件日適逢天災,本機關地區停止上班,則截止收件日及開標日各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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