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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其經費為12,980,724元整。
2.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 履約期滿前廠商得向機關提出續約申請或經機關評核廠商達續約標準後,經審查同意且無違反採購法101條規定者,得依本案決標價辦理換文續約,不再另行議價,惟契約得依工程會最新範本及原契約履約實務需求修正契約條款執行。
(2) 後續擴充條件評估表: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近期營業稅納稅之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押標金憑證、廠商聲明書、標價清單、資規格審查表、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授權書(如負責人親自出席開標者免附授權書)、投標廠商投保切結書、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保密切結書。
4.其餘應檢附文件請詳閱廠商資格審查表。
附加說明
一、文件內容問題請洽本院總務室呂小姐,電話(082)332546#11725。
二、若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適逢天災,本機關地區停止上班,則順延至下一上班日同一時間截止收件及開標。
三、利用電子領標者須取得憑據,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廠商需將憑據檔內容之書面資料列印置於標封內。最低標廠商未附者需舉證有電子領標之屬實。
四、請廠商隨時注意本公告異動更正事宜。
五、廠商標價超過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六、招標文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
(1)因應國內新冠肺炎疫情嚴峻,本院開放視訊開標及通訊議價供投標廠商使用,投標廠商得免到現場;未使用視訊開標及通訊議價之投標廠商,仍請依投標須知第82條規定辦理。
(2)本院將採用之視訊平台為「Jitsi Meet」請採用視訊開標及通訊議價之投標廠商,至少於開標前1小時與本院測試視訊功能。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福建省調查處(地址:893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一段65號;金門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2-322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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