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970@pngh.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間辦公時間內至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總務室購買領標。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澎湖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10號,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總務室或收發室,或寄達澎湖郵政第64號信箱,逾時寄(送)達者均視為無效標。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有本採購案相關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七)醫療器材製造業或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八)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二、履約期限:
1. 介入治療暨血管攝影X光機(含周邊附屬設備、配件以及房間工程),自決標次日起150日曆天內(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房間工程及儀器設備交貨。
2.廠商須於決標公告日起15日曆天內召開會議,並於會後15日曆天交付裝機計畫、工程施工安全書、相關裝修配置圖(包含裝機房間設備、電力、氣體、空調及輻射防護等平面圖),送交本院使用單位(心臟內科與放射科)審查核准後,由得標廠商負責完成裝機施工。
3.四年全責保固後六年維護保養(含血管攝影X光機;不含管球、Detector以及交貨清單明細中非血管攝影X光機原廠之周邊設備品項),自本機關四年全責保固屆滿次日起算維護保養六年止,廠商每3個月(一期),到機關依維護保養規範執行維護保養作業,共計24期。
4.四年全責保固後管球開口契約,屬六年保養期間之預估採購數量,本機關倘有使用需求,依照本項之決標單價採購。廠商應自本機關通知日起3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及安裝,俟機關驗收合格,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無息付款;超過預估採購數量,視同該項契約履約屆滿。
三、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廉政專線:(02)85907904;廉政信箱:南港昆陽郵局161-36號信箱。
四、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政風室檢舉電話:(06)9271393;傳真號碼:(06)9271393。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