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0529@pngh.mohw.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3個月,預估數量60趟次,預算金額新台幣282,000元。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請於等標期間辦公時間內至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總務室購買領標。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中正院區)2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10號,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總務室或收發室,或寄達澎湖郵政第64號信箱,逾時寄(送)達者均視為無效標。
履約期限
自107年01月0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相關項目)。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六)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規格證明文件:
(一)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丙級以上清除許可證。
(二)清除機構許可證廢棄物種類代碼須具備「D-0299、D-0899、D-1801、D-2199、D-2499、D-0901」營業項目。
(三)處理機構核發同意進廠處理公文函件。
(四)專任丙級以上(含丙級)清除技術員1人。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規格聯絡人總務室洪侊彣,電話:(06)9261151分機50221
2、履約期限:本契約履約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履行達契約價金總價上限止,兩者以先屆者為契約屆滿之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3、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廉政專線:(02)85907904;廉政信箱:南港昆陽郵局161-36號信箱。
4、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政風室檢舉電話:(06)9271393;傳真號碼:(06)927139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