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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馬公市中正路1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80澎湖縣馬公市馬公市中正路10號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6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項得以影本查驗。上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特別聲明:依據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工程採購:
(2-1)綜合營造業:□甲□乙■丙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手冊上之評鑑事項載有評鑑等級者,評鑑為第3級者為無效標,不得承
攬)。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c.其他:專任工程人員、建築物室內裝修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依建築物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供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d.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2)室內裝修業: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b.其他:須具備內政部核發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建築物室內裝修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
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提供建築物室內裝修專業技術
附加說明
(一)請詳閱本投標須知、工程施工圖說、工程施工綱要規範及契約書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本院採購單位查詢(總務室田專員電話06-9261151分機50215,規格聯絡人總務室邱主任電話06-9261151分機50236、總務室林專員電話06-9261151#50129);凡參加開標之廠商一律視為完全瞭解本投標須知及契約所載事項及規定。
(二)本案招標文件文字均以機關解釋者為準,但已不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三)得標廠商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五)本項採購係以既有空間整修,所列品項為可以符合規範及實際需求運作推算,得標廠商若於工法、規劃、位置調整等因素致有數量不足情形,仍應以建置符合規範運作狀態之設置進行履約施工,機關不另給付價金,故廠商需於開標前至現場實地評估安裝之可行性與適用性,避免落差爭議產生,若於得標後產生驗收不合格問題需提供專業意見與改善方案,並需全額支付其改善相關費用。
(六)本規格所列數據規範適用同等品審查,其品項除明列有誤差值者外,未列者±5%。
(七)本項採購案件須裝置室外空間之五金另料應以不銹鋼材質安裝,所有室外設備需施做防鏽塗層防護。
(八)本項整修案件因履約標的為醫療作業空間且有持續使用之必要,為避免影響醫療作業及動線之考量與醫療救治需求,故廠商施作前應依契約規定提送施工計畫書,並於計畫書內詳述施工流程規劃,經監造單位及機關審查許可後才能施工。
(九)按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略以:「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次按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準此,得標廠商應依上開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或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十)印花稅係屬縣(市)稅收,凡是承攬本市內外各機關、學校之工程、勞務之得標廠商,請依本市地方稅務局所提供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開立申請書」,於「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填妥申請書,傳真至本市地方稅務局或其分局開立繳款書,由本市稅務局或其分局逕寄得標廠商就近繳納。
(十一)開工後,機關得視需要隨時召開「工程協調會」,承商須派工地負責人出席,俾便檢討工程進度並協調有關事項,會議時間、地點由機關決定。
(十二)廠商施工期間對工程所在地之各項管理規則及法規應確實遵守,並需配合本機關醫療作業。於工程施作期間,工地施工噪音應儘量避免影響環境及本機關醫療作業。
(十三)本案之所有施工、設備安裝、木作工程等依現場實際施工及機關要求為主,任何所需之週邊零件、工程等,如電腦排線、網路短跳線、電源線材、壓條等安裝施工,投標前應赴現場自行估價,若未列於工程圖說中,請廠商自行精算。本案採責任施工,機關將以驗收時可以正常運作時所需之全部設備,認定為本案全部所需之設備,廠商不得以工程圖說中未列入而額外要求任何經費。
(十四)實地勘查:工程投標前,投標廠商應親自前往工地詳細察看地形、地質、原有及附近建築物之情況、材料運輸路線之情形,一經得標,得標廠商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加價補貼。
(十五)本須知如有與政府採購法相牴觸或未載明事項,依政府採購法暨其相關法令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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