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於上班時間洽本院2樓總務室出納現金繳交,每份新台幣100元。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承攬廠商能依照契約規定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請詳參招標規範,方參與投標,規格聯絡人:本院技工班楊士弘先生,電話:03-8886141轉2129。採購承辦人:總務室王秉威,電話:03-8886141轉2127。
(⼆)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
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
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本採購案履約地點位原住⺠地區,依據原住⺠族⼯作權保障法第⼗⼀條之
規定,於第⼀次公告即開放原住⺠及非原住⺠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
文件敘明將優先決標予原住⺠廠商,如無原住⺠廠商投標、無原住⺠廠商為合
格標,或原住⺠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於原住⺠廠商之
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四)本案業經機關⾸⻑或其授權⼈員核准,於第1次公告結果,如未能取得3家
以上廠商之書⾯報價時,擬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
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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