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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本院總務室出納)
開標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總務室發包中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玉里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本院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或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四)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會員證。
(五)押標金或繳納證明。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七)標價清單。
(八)投標廠商聲明書。
(九)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切結書。
(十)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擇優勝廠商辦理議約。
(二)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三)採購承辦人、規格聯絡人及電話:採購承辦人-林子敬:電話03-8650957#1106;規格聯絡人林秀蓉護理長:電話03-8650957#1107。
(四)等標期之現場勘查時,請洽承辦單位至新建預定地現場勘察,並充份瞭解現場各項狀況。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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