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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權利擴充期間2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一、售價新台幣300元整。二、付款方式:於本院上班時間內洽總務室出納人員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448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4月1日起至108年3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須符合履約標的)。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納稅之證明。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會或商業團體證明。如會員證(須與本標的相關)。
4.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
(二)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押標金或繳納證明。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3.投標標價清單。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履約能力證明(檢附投標廠商與焚化爐簽訂合約影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院總務室承辦人宋玉霞,電話03-8886141-2127
(2)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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