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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11/2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二年止或採購金額結束時,本案即停止辦理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
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
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
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 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
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
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者)。
(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限第一次投標審查用)。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如需投標請依下列方式:
1.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
下載招標文件。
2.開標方式: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需按文件屬性(資格、規格、
價格)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辦理審標程序。
3.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4.規格聯絡人:林筱雯醫檢師(03)8358141、分機5108。
5.本案投標廠商得標後,請至花蓮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票黏貼於契約正本。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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