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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原承包廠商若於承包期間表現良好,得有優先承包後續擴充期限1年,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規範、價金核算,另以正式換文辦理。)擴充金額新台幣350,600元。(詳如契約草案所載)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5/12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案自決標後依機關書面通知履約期間起迄日,為期1年止。(詳如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公司或商號)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信用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證明及相關文件:(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作業規範等相關文件)
1.具丙級或以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
2.具有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承攬與本案相關之契約封面或驗收結算證明書影本)。
3.花蓮縣水肥投入站入廠許可文件。
4.清運計畫書(包括緊急應變措施)
附加說明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採下列方式:
1.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第一次投標)。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原住民地區採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之1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以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規定辦理,第一次招標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順利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改就合格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3.本次招標如報價廠商未達三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業已事先簽奉核可,當場改為限制性招標。
4.本案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花蓮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花蓮分處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本案規格連絡人:總務室-工務組—魏俊志-03-8358141#5002。
衛生福利部政風處-檢舉信箱:昆陽郵局161之36號信箱;檢舉電話:02-8590790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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