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cikeny@hwln.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7/02/1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後依機關書面通知90個日曆天內安裝測試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含履約標的業務。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及廠商信用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證明文件應具以下條件:
***投標時請廠商檢附規格說明書(或檢附產品型錄)。(如無型錄得以本案規格表替代)。
***得標廠商應負責將舊機搬移至本機關指定地點。
備註:本案規格連絡人:總務室-戴文祥-03-8358141#1308。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採下列方式:
1.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第一次投標)。本案屬未達公告金額原住民地區採購,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之1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以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規定辦理,第一次招標優先決標原住民廠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順利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者,則改就合格投標廠商辦理比價或議價。
3.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簽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事先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即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自得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4.本案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花蓮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花蓮分處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廉政信箱:昆陽郵局161之36號信箱;廉政電話:02-8590790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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