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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hlin4@hwln.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總務室1F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花蓮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招標文件諮詢洽:總務室-許惠琦,電話:03-8358141#1311。
(2)本案規格需求連絡人:林逸薇醫檢師03-8358141#5102。
(3)規格文件:
■規格審查表第1項及第2項投標廠商請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許可證明,如許
可證明於投標截止日逾有效期間者,另須檢附向主管機關 請展延證明及主
管機關受理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 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主管機關核定中文說明書(屬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得免附
中文說明書,屬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者,須另檢附主管機關核定中文說
明書)。
■「屬第1等級具量測功能或滅菌者、第2等級及第3等級之醫療器材,投標
廠商應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QMS(醫
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依藥事法第57條、藥物優良製造準則、醫療
器材管理辦法、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國產」或「輸
入」之醫 療器材,均應符合我國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至「輸入」之醫
療器材,得以「醫療器材品質系文件(QSD)」,作為申請符合我 QMS
之證明文件)。(屬醫療器材管理辦法附件二第一等級未滅菌或不具量測功
能品項之醫療器材得免附(QMS/QSD)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