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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數量或金額:13,308,043元整。
2.期限:12個月。
3.後擴評估機制:每年須辦理派駐清潔人員健康體檢,每月辦理分批驗收及派駐人員之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等繳納情形,每年須符合教育(感控)訓練時數,每季(3月、6月、9月、12月)抽檢各單位滿意度調查,合計低於75分時,不得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本院行政中心7樓第一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無故不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本院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3年9月1日起為期一年(或達到預算金額上限止, 兩者無論何者先屆至,即表示契約期滿)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附加說明
1.本案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文件,明瞭本案一切相關事項,如有疑問應在投標前向機關查詢。
2.非負責人參加開標者須附授權書並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3.本採購聯絡人為本院總務室管秋月行政專員、聯絡電:03-8358141轉1303;需求單位聯絡人員為本院總務室戴文祥行政專員、聯絡電話:03-8358141轉1308。
4.本投標須知及所附文件皆為附件之一,其效力與契約相同,投標廠商應確實遵守。
5.廠商就本採購案倘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寫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依本法第18條第3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另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相關函釋置於機關網頁政風室「利衝法專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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