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yhlin4@hwln.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原承包廠商若於承包期間表現良好,得後續擴充2次(1次以1年為限),須經本院同意後,雙方得以換文方式辦理;依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規範、價金核算。)本採購預算金額之上限為164萬7,477元整(新台幣,下同)。後續擴充2年估金額之上限為494萬2,431元整,採購金額總計為164萬7,477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履約期限
自109年12月1日起迄110年11月30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1.廠商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押標金憑證。(如現金繳款收據可附於標封內或於開標時攜帶至
現場)。
6.救護車開業執照。
7. 跨區域營業許可證(如非屬本地區立案許可營業者需檢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採下列方式:
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本案採購廠商得標後,請以花蓮縣政府稅捐稽徵局消費稅科或花蓮分處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
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3.本案連絡人: 招標規範聯絡人:總務室 許獻文專員 (分機 1322)
採購承辦人:總務室 林雅慧 小姐 (分機 1302)
4.廠商投標前,建議至本標案參與各機關現勘履約時應注意之事項,以避免衍生得標後履約
爭議。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