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
|---|---|
| 機關代碼 | A.21.100.47 |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12 保險(包括再保險)及退休基金服務,不包括強制性社會安全服務 |
| 決標方式 | 最低標 |
| 聯絡人 | -- |
| 聯絡電話 | -- |
| 機關代碼 | A.21.100.47 |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
| 機關地址 | 970花蓮縣 花蓮市 中正路600號 |
| 聯絡人 | 吳珈誼 規格:王美婷 小姐(分機1215) |
| 聯絡電話 | (03) 8358141 #1305 |
| 傳真號碼 | (03) 8356409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公告更正序號 | 01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 決標資料類別 | 決標公告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共同投標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開標時間 | 108/07/23 09:30 |
| 原公告日期 | 108/07/12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 辦理方式 | 自辦 |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
| 履約地點(含地區) | 花蓮縣-花蓮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 否 |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投標廠商家數 | 4 |
| 廠商代碼 | 70821769 |
| 廠商名稱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分公司 |
| 是否得標 | 是 |
| 組織型態 | 公司登記 |
| 廠商業別 | 其他 |
| 廠商地址 | 265 宜蘭縣 羅東鎮 公正路398號 |
| 廠商電話 | (03) 8333008 |
| 決標金額 | 92,155元 |
| 得標廠商國別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是否為中小企業 | 是 |
| 履約起迄日期 | 108/07/26 - 109/07/25 |
|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 否 |
| 廠商代碼_2 | 03336704 |
| 廠商名稱_2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是否得標_2 | 否 |
| 廠商代碼_3 | 70826693 |
| 廠商名稱_3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 廠商代碼_4 | 23472375 |
| 廠商名稱_4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 決標品項數 | 1 |
| 品項名稱 | 108-109年醫療業務責任保險 |
|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 否 |
| 得標廠商 |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分公司 |
| 預估需求數量 | 1 |
|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 92,155元 |
| 底價金額 | 310,000元 |
| 原產地國別1 |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
| 原產地國別得標金額1 | 92,155元 |
| 未得標廠商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 是否合格 | 是 |
| 標價金額 | 298,715元 |
| 未得標原因 |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
| 標價金額_2 | 131,450元 |
| 未得標廠商_2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 標價金額_3 | 103,800元 |
| 決標公告序號 | 001 |
| 決標日期 | 108/07/25 |
| 決標公告日期 | 108/08/09 |
| 契約編號 | 1080702-S-K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總決標金額 | 92,155元 |
| 決標金額較預算金額明顯偏低之說明 | (以下為得標廠商提供之資料) 一、本公司為業界前三大之優良保險公司且信用評等佳,對於本標案之標單內容及條件均以詳閱,均符合本公司承保能力範圍,故對於貴機關之服務及契約履行定能秉持保險誠信原則無虞,基於此原因,得以證明本公司之償付能力不會降低本採購案品質。二、本公司鑑於以往承相似類型標案之經驗,並遵守內部作業流程且再保安排得宜,故能以此合理標價參與競標,基於此原因,得以證明本廠商之標價制定係屬合理。 |
|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
| 未列物價調整規定說明 | 勞務案 |
| 履約執行機關代碼 | A.21.100.47 |
| 履約執行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 |
| 附加說明 | 一、 本案投標廠商計4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4家,審標 結果4家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其餘0家不合格。最低標價廠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分公司因其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主持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請需求單位審視是否「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 二、 本案原為保留決標,然因該廠商於108年7月23日上午09時30分來函說明其投標標價低於底價80%,該說明由使用單位經審視後認為合理,並經陳核機關首長後核示同意決標予該廠商。該廠商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陽分公司所報之價格為新台幣92,155元整,該報價進入底價,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宣布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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