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li@hwln.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8/05/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正路600號
履約期限
108年5月1日起至109年4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或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請勿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者,應附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如需投標請依下列方式:
1.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採電子領標,請至行政院工程會「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 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2.本案廠商得標後,請以花蓮縣政府稅徵稽徵局消費稅科或花蓮分處開立之採購合約印花稅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3.其他:
(1)開標方式:公開招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須按文件屬性(資格、規格、價格)分別裝封;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辦理審標程序。
(2)本案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否
(3)投標廠商價格文件:請放入投標標價清單、契約三用文件。
4.規格聯絡人:供應室林逸薇檢驗師(03)8358141、分機51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