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7252@tait.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50臺東縣臺東市五權街1號七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日起120個日曆天(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說明
附加說明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
或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
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
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勿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
※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
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
件。」,並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
09800159220號函釋例,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
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 (市)政府資訊網
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若廠商仍僅使用「營利事
業登記證」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唯一證件投標者,依政府採購
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規定,為不
合格廠商。
4.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
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
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
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
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
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者,應附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醫療器材製造或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
7.同業公會證明(會員證):依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法規定加入同業公會。
8.押標金憑證(現金繳款收據可附於標封內或開標時攜帶至現場)。(無押標金者免附)。
9.授權書(未附者仍屬合格,僅無法參與比減價程序;另如公司負責人參加開標者,則免附)
10.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切結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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