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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60個工作天,或外部驗證公司稽核結束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與本案有關):如公司登記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或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
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勿提供營利事業
登記證)
※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規定:「直轄市
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
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並
參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800159220
號函釋例,參標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 (市)政
府資訊網站下載登記資料,附於投標文件中投遞,若廠商仍僅使
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之唯一證件投標者,
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 1項第1款「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規定,為不合格廠商。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
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
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
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
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
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5.投標標價清單。
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電子領標廠商須檢附)。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1 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
※本案履約地點係屬原住民地區,依前揭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開標時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合格標或經減 價後仍高於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再就非原住 民廠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