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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限屆至或契約價金用罄,機關未及完成招標時,得依原契約價金及條件辦理換文續約,續約期間5個月,計34,500公斤,免辦理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如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
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
(開)業項目須與本案相關」,廠商得 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
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 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
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者,機 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
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
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
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
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
者,應附證明文件)
(三) 投標廠商聲明書。
本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漏未登載後續擴充,惟投標須知均已載明,本次公告依投標須知更正預算金額並登載後續擴充期間及數量。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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