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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詳如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 營利事業
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工廠登記證明文
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 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 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其營(開)業
項目須與本案相關」,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代之,廠商附具之證 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
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
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
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
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
(二)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
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
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
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
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
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
者,應附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原住民廠商得檢附)。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5-1 條規定,「機關辦理位於原住
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
定」。本案履約地點係屬原住民地區,依前揭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開標時進行審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合格標或經減價後仍高於底價等無
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再就非原住民廠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
議價。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