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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原住民廠商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標價清單。
3.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4.廠商納稅之証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押標金憑證(現金繳款收據可附於標封內或開標時攜帶至現場) 。 (無押標金者免附) 。
7.廠商承攬相關業務承作能力證明(契約書、決標證明、結算驗
收證明書等)
8.授權書(未附者仍屬合格,僅無法參與比減價程序;另如公司負
責人參加開標者,則免附)
9.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
係切結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投標資格詳細內容請參考投標須知。
二、安裝測試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交付健康隨行包7組、筆記型電腦7台、肌力測試機7台、二合一血壓血糖機7台、筆記型電腦7台、平板電腦7台及所需配合網路,並提供專責人員相關網路平台方案及穿戴裝置之教育訓練,提送期初報告書(包含:網路平台方案架構說明、服務流程、問題解決及策略);決標次日起60個工作天內完成平台建置,平台並可呈現所接收資料之相關數據。並本院要求分批提供穿戴裝置,每批交貨時間為自本院訂貨日起90個工作天交貨。以上作業依本院實際需求於指定之場所完成安裝測試並符合契約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