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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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詳如附加說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
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
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本案須登記從事有關「醫
療器材買賣」或「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或相關營業項目者,廠商得以列印
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
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
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注
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
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
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
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
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
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
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
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
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
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及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
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結訓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
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
似之文件)。(請檢附合格人員勞工勞保名冊以茲證明實為投標廠商所僱用之
人員)。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