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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JA03010)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或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勿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者,應附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參與投標時,免 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証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承攬醫療院所相關業務承作能力證明(契約書、決標證明等)
5.製造業藥商許可證及衛福部食藥署頒發之各項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仿單(醫療被服供應由於內有開刀房之布品,依藥事法規定須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所頒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仿單,始可生產製造及販售)
附加說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JA03010)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人或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請勿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金者,應附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如非屬營利法人或商業團體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參與投標時,免 繳驗依法令免申請核發之基本資格証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承攬醫療院所相關業務承作能力證明(契約書、決標證明等)
5.製造業藥商許可證及衛福部食藥署頒發之各項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仿單(醫療被服供應由於內有開刀房之布品,依藥事法規定須取得衛福部食藥署所頒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及仿單,始可生產製造及販售)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東縣調查站(地址:950臺東縣臺東市中興路二段731號;臺東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89-23618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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