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regina@pnhb.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188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恆春旅遊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46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188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
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
核發 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 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 押標金或繳納押標金證明。
(四) 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檢驗設備應具備醫療器材許可證或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之規定」。
(六) 通過TAF或CAP實驗室認證,展延效期須含本院合約期限。
(七) 最近一期醫檢學會能力試驗:參加項目須達 95%以上,並附合格證明。
(八) 傳染病檢驗項目,需附衛生福利部核可實驗室證明。
(九) FOBT項目,需附國健局核可實驗室證明。
(十) 衛生福利部病毒合約實驗
附加說明
(一)規格聯絡人:檢驗科黃炳耀組長、電話:08-8892704分機2109
(二)採購聯絡人:總務室洪瑞霞小姐、電話:08-8892704分機1208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