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andysky@pntn.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增購1次每次2年。
(二)增購之金額:新台幣37,158,428元。
(三)增購之項目、內容、數量: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
(四)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履約期滿前90天,得標廠商得向機關提出續約申請,經機關審查同意且無違反採購法101條規定者,辦理換文續約,依本案決標單價執行,不再另行議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衛⽣福利部屏東醫院(屏東市⾃由路270號)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屏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衛⽣福利部屏東醫院(900屏東縣屏東市⾃由路270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 年 月 日)起至118年07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融機構於截⽌投標⽇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影本或藥商許可執照影本(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藥商許可執照需為109年01⽉15⽇前取得﹚。
附加說明
1.本案採購連絡⼈:總務室林秀蓮專員 電話:(08)7363011#2255
本案規格連絡⼈:檢驗科鄭鴻榕醫檢師 電話:(08)7363011#2128
2.其他應檢附之資格文件:
■押標⾦:新台幣500,000元整
■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聲明書第八項答「是」者應檢附「職⼈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員及關係⼈⾝分揭露表」)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領標電⼦憑據書⾯明細
■投標廠商保密切結書
■查詢押標⾦同意書
■退還押標⾦申請書
■委託代理出席使⽤印章授權書 (負責⼈親⾃出席免附)
■「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廠商切結書1
■「投標廠商應檢附原廠授權代理或經銷證明影本,其有效期限於『開標當⽇』須為有效。若授權期限於履約期間屆滿者,廠商應於期滿前主動檢附續約證明送交機關備查;如未能持續取得授權,機關得暫停驗收、停⽌⽀付貨款或依契約規定終⽌契約。」
3.規格文件:
■醫療器材許可證(非醫療器材者免附) :專案進⼝則檢附有效期限內之核准函。(許可證於開標當⽇已逾有效期間者,須另檢附向衛⽣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展延之證明)。
■衛材製造廠之QMS/QSD製造許可或登錄號碼。
第1項及第2項請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許可證明,如許可證明於開標當⽇逾有效期間者,應檢附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證明及主管機關受理證明,未檢附者視同規格不符。
■型錄及仿單(該品項無仿單者免附)。
■中央健康保險署有效的核價證明(如健保代碼、產品型號、許可證字號)。⾃費品項,請提供健保尚未納入給付之品項代碼。
※上述文件,如投標廠商有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該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情形者,請主動提出說明。
4履約期限: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 年 月 日)起至118年07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