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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 2 年。
(2) 增購之金額:新台幣27,204,894 元整。
(3) 增購之項目、內容、數量:
本案履約滿15 個月後經機關依下表評核廠商履約情形並確認廠商無違反採購法101 條規定者得函文廠商評核結果,廠商於文到30日內函覆本院是否同意依本案決標價辦理換文續約,惟契約得依工程會最新範本及原契約履約實務需求修正契約條款執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屏東市自由路270號)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屏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1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270號
履約期限
111年07月01日至113年06月30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01.與本標案相關行業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02.廠商納稅之證明。
03.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其他應檢附文件:(請於廠商簽章欄位用印)
01.投標廠商聲明書
02.招標投標契約三用文件
03.標價清單
04.投標廠商投保切結書
05.投標廠商保密切結書
06.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07.查詢押標金同意書
08.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09.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
10.委託代理出席評選會議授權書 (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
11.服務建議書1式10份
本案業務聯絡人:蘇美珍僱員08-7363011#5101
本案採購聯絡人:林秀蓮專員08-7363011#2255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111年07月01日至113年06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修正09-2.附錄一、各單位需求品項規格及每日安全存量參考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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