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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期間:2次每次1年。
2.增購之金額:每年新台幣1,623,402元整,2年共計新台幣3,246,804元整。
3.增購之項目、內容、數量:履約期滿前60天得標廠商得向機關提出續約申請,機關查核得標廠商無違反採購法101條規定並於履約期間持續取得GMP藥廠認證,得依本案決標價辦理換文續約,不再另行議價,惟契約得依工程會最新範本及原契約履約實務需求修正契約條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屏東市自由路270號)2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屏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4/15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270號
履約期限
自111年03月01日起至112年02月28日之期間
廠商資格摘要
1.與本標案相關行業之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中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2)中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具GMP合格中藥廠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其他應檢附文件:(請於廠商簽章欄位用印)
01.投標廠商聲明書
02.招標投標契約三用文件
03.投標廠商投保切結書
04.投標廠商保密切結書
05.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06.查詢押標金同意書
07.退還押標金申請書
08.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
本案業務聯絡人:藥劑科黃惠婷藥師08-7363011#2159
本案採購聯絡人:總務室林秀蓮專員08-7363011#2255
履約期限:廠商應自111年03月01日起至112年02月28日之期間或累計支付廠商總金額達履約金額上限新臺幣1,623,402元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已達上述金額95%以上時,機關得依業務或帳目核算需求調整履約金額上限。
交貨期限:契約有效期限內,廠商應於接到通知交貨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依照機關通知所指定品項、規格、廠牌產地、單位及數量等,依機關所指定之品項、規格及數量,運交至機關指定之地點。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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