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unny@chis.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採親領或郵購者每份3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旗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3/31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醫療器材買賣」或「醫療器材製造」或相關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製造業或(及)販賣業醫療器材商 (藥商)許可執照。
■3.押標金:新臺幣17萬1,250元整。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授權書(負責人出席免附,或於開標時繳交)。
附加說明
採購案規格說明書、規格證明文件、招標規範---廠商備妥及填妥後放入規格封內。
備註:
1.投標廠商提供之規格審查資料應以中文說明書(中文仿單)為主(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登錄制者得免附)。中文說明書(中文仿單)不足部分,得以型錄、手冊、Datasheet等資料為補充;另其資料如為廠商自行繕製之規格表將不列入其規格審查資料。並請自行於所提供之規格文件中清楚標示「頁數」及「項次」,另建議將其規格內容以螢光筆標示註記清楚為宜,以利審標作業進行。
2.本案不接受廠商自行書寫或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印蓋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倘為之,規格審查不合格。
3.儀器若需使用220V(含)以上之電源,廠商需負責該電源之牽線、安裝,否則,驗收不合格。
4.倘電源插頭不符使用單位現場插座時,廠商應負責更換電源線或電源插頭,嚴禁使用轉接頭為之,否則,驗收不合格。
5.交貨時應提供屬出廠12個月內「全新」之儀器設備及相關配件(耗材),(須附原廠出廠證明)予機關。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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