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unhui991025@chis.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300元,請至本院出納室繳費
開標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總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旗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20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111年06月13至113年06月12日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醫療機構」相關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押標金:新台幣45,000元
5.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履約期限:自111年06月13日至113年06月12日止(共2年);倘111年06
月13日前無法決標,則履約期限變更為自決標日起至113年06月12日止。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相關之病理檢驗試劑、檢驗設備應檢具「醫療器 材許可證」、「屬第一等級(具滅菌或具量測功能者),應檢附本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
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文件」。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病理專科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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