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oyce@chis.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採親領或郵寄,每份300元
開標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旗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7/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醫療器材買賣」或相關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申報證明文件)。
3.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本案若非屬衛生署(衛生褔利部)認定之醫療器材(即無衛生署許可證)者,可免附許可執照證明,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醫療器材商加入同業公會證明文件
【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規定,醫療器材商應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之規定加入同業公會,如非屬醫療器材商可免附。】
5.聘僱技術人員
【自110年05月01日起3年內之次日起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5條規定,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及從事輸入或維修之販賣業者應視醫療器材類別,聘僱技術人員。】
6.押標金:新臺幣40萬元整
7.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投標廠商應提供仿單供審查,並依本院之規格於該文件上逐項編號註記,俾利審查,倘仿單內容有疑義時,輔以產品型錄或說明書類此文件補充。
2.本案不接受廠商自行書寫或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印蓋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倘為之,規格審查不合格。
3.如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其代理人應填妥授權書攜至開標現場備查,並帶身份證明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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