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mangjiun0829@chis.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請至本院出納室繳款
開標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旗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12/3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行政大樓3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押標金:新臺幣49萬元整
■4.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廠商須通過國內外醫學實驗室(如TAF ISO 15189或CAP實驗室)認證,且於雙方合約期限內,其認證有效期需持續進行。
2.廠商投標時,必須提供3年內參與國內外臨床檢驗相關學會提供之品管之外部能力試驗(如醫檢學會或美國病理學會(CAP)等)測試合格證明文件。
3.廠商須通過衛生福利部「傳染病檢驗機構」認可證明,且尚在有效期間之合格證明。
4.廠商需通過國民健康署「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資格。
5.廠商需通過衛生福利部「孕婦乙型鏈球菌檢驗醫事機構」資格。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實際操作檢驗人員需領有醫檢師/生證書,並提供醫檢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及執業執照影本。
■廠商信用之證明:(依需要擇一勾選)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投標廠商須檢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署)特約有效期限內之合約書。
二、本案需求說明書聯絡人:檢驗科 鄭鴻祥主任;聯絡電話:(07)6613811-1211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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