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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租賃期滿得續約1年(後續擴充條件:契約價金給付須重新議定,其他契約條款得以原內容換約方式辦理)。金額:3,304,692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採親領或郵購者每份3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旗山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醫療器材買賣」或相關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外國廠商得免具附)
■4.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5.押標金:新臺幣30萬元。
■6.授權書(負責人出席免附,或於開標時繳交)。
■7.聲明書。
附加說明
1.期限:
(一)交貨期限:109年1月1日至109年2月15日。
(二)交貨時廠商應提供出廠證明,試運轉期間應配合機關需求提供教育訓練。
(三)租賃期限: 經機關試運轉合格,並經查驗程序完成後,次月1日起起算租賃期限2年。租賃期滿得續約1年(後續擴充條件:契約價金給付須重新議定,其他契約條款得以原內容換約方式辦理)。
2.招標規範聯絡人:泌尿科 尤政仁主任 ,聯絡電話:(07)6613811-1293
3.採購案規格說明書、規格審查表、規格證明文件、交貨清單、招標規範---放入規格封內。
備註:
(1)投標廠商應提供產品型錄或說明書類此文件供審查,並依本院之規格於該文件上逐項編號註記,俾利審查。
(2)本案不接受廠商自行書寫或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印蓋公司 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倘為之,規格審查不合格。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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