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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chis.mohw.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8樓總務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親領或郵寄,每份100元。
開標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8樓會議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6/09/26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8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本案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為『乙等(含)以上冷凍空調業廠商』。
2.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或所得稅納稅證明,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申報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工程自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保固及保養2年
2.定期維護保養頻率:承包商於保固期間內,每隔3月安排10日前實施維護保養(不含故障、破損原因),並向工務組辦理簽到、退手續。保養維護紀錄內容,應對故障原因及修理情形應詳加記載,如有更換故障零件,應將換新零件之廠牌、型號及購置來源,以書面方式乙式一份提送至工務組備查。
3.經查承包商每隔3月未於當月10日前未依規定進行維護保養者,每次扣款新臺幣10,000元整,本院將自保固保證金進行罰扣,本院將自保固保證金進行罰扣。
4.緊急維修時效:保固期限內設備發生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承商接獲機關通知時,應於接獲通知起4小時內派遣技術人員到場處理(逾時扣罰違約金新臺幣2,000元整),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且改善所用之器材均應為全新品。
5.本工程得標廠商應價購拆除後之400RT舊機6T*5,000元=30,000元,單價及數量為固定,不因決標而調整,該價款於請款前依總價另案繳交機關。[契約價金(總價)不含價購拆除後之400RT舊機費用;投標標價清單誤列於契約價金(總價)者,該部分金額不予給付。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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