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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採親領或郵購,每份100元
開標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8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42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60號8樓總務室
廠商資格摘要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醫療器材買賣」或相關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上營業項目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依法免稅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製造業或(及)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
4.押標金。
5.投標廠商聲明書。
附加說明
1.招標規範聯絡人:門診趙月群護理長,聯絡電話:(07)661-3811 分機1272。
2.採購案規格審查表、規格證明文件、本院招標規範---放入規格封內。
3.投標廠商應提供仿單供審查,並依本院之規格於該文件上逐項編號註記,俾利審查,倘仿單內容有疑義時,輔以產品型錄或說明書類此文件補充。
4.本案不接受廠商自行書寫或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印蓋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倘為之,規格審查不合格。
5.非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負責人親自出席時,請檢附授權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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