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4502@tnhosp.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開標地點
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行政大樓4樓總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南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2年止或達預算金額上限則契約終止,兩者已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押標金。
■投標廠商聲明書。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二. 與招標標的之規格有關文件:
■投標品項之藥品許可證(許可證辦理展延者應附衛生福利部證明文件,並註明項次、以螢光筆標明有效期間、成份含量、劑型、廠牌、包裝、單位)。
■投標品項之藥品仿單。
■中央健保署有效核價證明(以公開招標截止日為準,非健保給付品項者免付)。
■藥品製造廠之PIC/S GMP證明文件。
■規格說明書:
1.類別註記:
(1)類別註記1者:另須提供「成分」專利期內或監視中新藥正式證明文件;
(2)類別註記2者:另須提供原專利證明或Merck Index/Martindale等記載原開發產製相關資料或BE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通過實施,並取得該試驗報告之同意或核備函及已經中央健保署核准通過PIC/S GMP廠藥品C級品質(AA、AB、AC、BA、BB、BC、NA、NB、NC…等)條件以上證明文件;
(3)類別註記3者:另須提供經中央健保署核准通過符合PIC/S GMP或FDA/EMA以上或具BE之cGMP藥廠之證明文件;
(4)類別註記4者:另須提供國內cGMP或國外GMP藥廠證明。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