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2257@tnhosp.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行政中心四樓總務室)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行政中心四樓總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點交作業完成止(餘詳契約第七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需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及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發售方式:
1.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逕至http://web.pcc.gov.tw下載;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不含中華電信收取之20%)。
2.人工領取招標文件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200元整。
3.郵購者:請以限時掛號寄達本院總務室,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的名稱及案號,貼足郵票50元,郵購者應自行考量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郵購者自行負責。
(二)參加投標廠商依以下規定投標:標封內資料包含以下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各項資格證件影印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服務建議書等(請蓋公司大小章)、授權書(由授權人攜帶至標場亦可,如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填本單)。
(三)開標結果如須減價,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
(四)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於領標後投標前建議前往本案現場勘查,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標的物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並配合本院業務運作做相關調整。
(五)本案採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請投標廠商準備簡報資料,利評選作業。
(六)本案需視本院需求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申請相關執照。
(七)其餘詳需求說明書、評選說明及契約條款等。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