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02257@tnhosp.mohw.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開標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本院行政中心4樓總務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南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4/17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申報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0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營造業需檢附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手冊與公會會員證、室內裝修業需檢附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資格證明文件】 (請勿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招標文件發售方式:
1.電子領標:請投標廠商逕至http://web.pcc.gov.tw下載;工本費每份新臺幣壹佰元整(不含中華電信收取之20%)。
2.人工領取招標文件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貳佰元整。
3.郵購者:請以限時掛號寄達本院總務室,信封外請註明郵購採購的名稱及案號,貼足郵票50元,郵購者應自行考量郵遞時間,倘無法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概由郵購者自行負責。
(二)參加投標廠商依以下規定投標:標封內資料包含以下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各項資格證件影印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審查表或說明書等(請蓋公司大小章)、授權書(由授權人攜帶至標場亦可,如負責人親自出席者免填本單)。
(三)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四)現場勘查:投標廠商於領標後投標前須前往本案現場勘查,就現場動線、時程掌握、標的物估價皆應詳細勘查估算並預做規劃,對於本案情形應完全了解,本案必要時須配合院方指示分區分段施工,必要時需日夜趕工。
(五)本案施工前須與院方召開施工前協調會議討論施工順序及方式,經院方核准後方能進場施工。
(六)本案需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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