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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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項目: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環境清潔維護服務採購案;
保留期間1年;
金額新臺幣21,459,750元(依本案決標金額調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新台幣200元整,現金支付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南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0/10/3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0臺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25號
履約期限
自110年11月01日起至111年10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二)廠商納稅證明:
營業稅繳稅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繳納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文件。
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投標廠商需檢附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8,583,900元(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19,100,160元(預算金額),並得含採購機關(購)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
(二)具有相關財力者:
投標廠商需提出之證明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2,145,975元(預算金額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如下:
1.淨值不低於新台幣1,788,313元(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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