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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截至115年3月31日,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並徵得原廠商同意後辦理,機關按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新臺幣33,000元為上限增購,增購數量為桌數上限5桌及值班餐盒10份,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本案應依實際供應之桌數及餐盒數量據實核計請款,惟不得逾前開增購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至本院出納組繳納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範得標廠商無故不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30臺南市新營區信義街73號醫療大樓一樓收發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03月31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第4項次,截標日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電子領、投標之截止時間延長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