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30733@syh.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本院醫療大樓3樓出納組繳納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 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替。其營業項目須具有與本招標等內容相關
2.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廠商切結書(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各項文件並應實地了解該項設備採購一切有關事項。
2.規格說明書、投標須知所載條款為契約之附件。
3.本案不接受廠商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蓋印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
4.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5.本案招標文件文字均以機關解釋者為準,但以不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6.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 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院無關。(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7.得標廠商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8.本投標須知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9.本案招標文件聯絡人,總務室黃小姐(連絡電話:06-6351131*2314) ,僅就招標文件說明,倘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等,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