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30733@syh.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本院醫療大樓3樓出納組繳納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經政府登記從事有關「醫療」或相關營業項目,並持(附)有機關或其授權機關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自然人須持有█執業執照█身分證明文件□其他:
(3)其他(以下廠商亦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
之資料代之(擇一即可)法人、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書)、執業執照影本、醫療機構開業執照證明影本(投標廠商屬自然人者免附) 、醫師證書影本
2.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區域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書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1.規格說明書、投標須知所載條款為契約之附件。
2.本案不接受廠商僅複製本院規格內容並蓋印公司大小章後之文件作為規格審查依據
3.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
(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
(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如期辦理開標。
4.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5月6日工程企字第11400085361號函暨政府採購法第60條規定,請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5.得標商須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未遵守該規定而發生職業災害 或相關法令處罰時,應負全責並概與本院無關。(請自行參閱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法令)。
6.得標廠商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7.本投標須知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8.本案招標文件聯絡人,總務室黃小姐(連絡電話:06-6351131*2314),僅就招標文件說明,倘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等,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規定辦理;規格說明書聯絡人:管理中心林專員 (連絡電話:06-6351131*2306)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