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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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台幣200元,至本院出納組繳納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如下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二) 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信用證明
(三)投標應檢附之其它證明文件:
1.醫療器材許可證檢附正反面影本(許可證有效期間須符合「合約起始日」後或檢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定同意展期公文(非展延申請)。
2.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3.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之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檢附有效期間內之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證明函(GMP/QSD認可登錄文件)
4.規格、型錄及仿單核定影本 (規格以中文仿單為主,參考型錄需備註)(原廠技術文件、原廠操作使用手冊、原廠正式說明函等)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標價清單
7.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8.繳納押標金證明。
9.服務建議書一式12份。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因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中投標截止時間誤繕,於111年8月3日下午14時20分更正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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