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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af01@puzih.mohw.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42-5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郵購及專人購領之招標文件費每份450元整(如以郵購方式,請附郵政匯票,匯票抬頭:朴子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開標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42-50號3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13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42-5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1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室內裝修業或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二者之一。
2.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室內裝修業者應附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等。
B.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應附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工程手冊、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請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本(106)年度會員證;僅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者應檢附,如為室內裝修業者則無需檢附。
(4)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其他應檢附之文件:詳投標須知第78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依據「營造業法」第44條規定,本採購係依採購法辦理之營繕工程,故評鑑為第3級之綜合營造業不得承攬本標案。
2.本採購不舉行現場說明,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或自行赴相關履約地點詳細勘查。
3.電子領標可至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http\\web.pcc.gov.tw\下載標案。
4.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重製及轉載。
5.廠商投標前應密切注意機關有無變更事項公告,如有公告變更招標文件情形,已領標廠商請洽機關免費更換新招標文件,以變更前文件投標者,若有視為無效情形致為不合格標時,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6.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7.受理檢舉單位含本院政風室-檢舉電話(傳真專線)05-3790618;電子郵件:ethics@puzih.mohw.gov.tw;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42之50號。
8.如對工程圖說及規範等有相關問題,請洽使用單位:復健科汪珮容小姐、電話05-3790600分機358或設計單位:林建廷建築師事務所徐妤驊小姐、電話05-2835955。
9.如有招投標相關問題,請洽採購承辦單位:總務室陳世閔先生、電話05-3790600分機205。
10.本採購截標日及開標日如遇颱風等災變之處理原則:(1)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時,即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標時間及開標時間代之。(2)機關所在地辦公日,其他地區停止上班時,即如期辦理開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嘉義縣調查站(地址:613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一路1號;朴子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5-3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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