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用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5號本家行政室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5/11/10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5/11/11 09: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5號本家1樓會議室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民權路125號本家行政室收發
其他:履約期限
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焚化(或掩埋)廠進廠合約書」:許可清除項⽬含⼀般事業廢棄物,且許可及進廠合約書效期應涵蓋契約履約期限。倘廠商於投標時尚未取得涵蓋契約履約期限之焚化爐或掩埋場進(廠)場合約書,廠商於得標後,應於開始履約後3個⽉內將涵蓋履約期限之契約書送本家審查,逾期本家將依勞務採購契約第16條第1款第16⽬終⽌合約,得標廠商並應依勞務採購契約第13條給付本家逾期違約⾦,且得標廠商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處理前開3個⽉內之廢棄物,若有違反法規,應由得標廠商⾃⾏負責,與機關無關。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登記證書)、⼯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專任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員證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請求釋疑之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公告⽇起⾄115年11⽉06⽇前應以書⾯向本機關提出,逾招標文件規定期限者,本機關得不予受理,並以書⾯通知廠商;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起算⾄截⽌投標⽇或資格審查截⽌收件⽇之⽇數,不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其未滿1⽇者以1⽇計。 ⼆、投標廠商於等標期間應隨時注意本公告是否有「更正事項」。 三、本案相關聯絡⼈: 採購招標作業:⾏政室輔導員黃淑貞【電話03-8509228#137】 履約條款內容:養護科科⻑陳俞君【電話03-8509228#110】 四、廠商填寫報價如超過採購預算⾦額者為不合格標。 五、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應即辦理勞務契約第10條所列之「雇主意外責任險」,並將投保文件提交機關為驗收文件。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東區老人之家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7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6-11-05T01:37:50+08:00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應檢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焚化(或掩埋)廠進廠合約書」:許可清除項⽬含⼀般事業廢棄物,且許可及進廠合約書效期應涵蓋契約履約期限。倘廠商於投標時尚未取得涵蓋契約履約期限之焚化爐或掩埋場進(廠)場合約書,廠商於得標後,應於開始履約後3個⽉內將涵蓋履約期限之契約書送本家審查,逾期本家將依勞務採購契約第16條第1款第16⽬終⽌合約,得標廠商並應依勞務採購契約第13條給付本家逾期違約⾦,且得標廠商應依照環境保護法規處理前開3個⽉內之廢棄物,若有違反法規,應由得標廠商⾃⾏負責,與機關無關。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登記證書)、⼯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三)納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