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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增購權利:本院得視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二)增購期間:計1年。
(三)增購採購金額:以原契約決標比例核算。
(四)增購預算總金額新臺幣1,839,600元。
(五)增購項目、內容及數量: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辦理。
(六)辦理方式:機關得以原契約金額核算付款及原項目、條件、內容,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47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478號
履約期限
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文件:
1.診所以上醫療機構證明(如開業執照)
2.投標廠商聲明書。
(二)規格文件:
1.正子斷層掃描儀許可證。
2.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證明文件。
3.醫師資格證明文件。
4.醫事放射師或醫事放射士資格證明文件(需有具操作單光子斷層掃描儀一年以上經驗,或曾在國內外醫療機構接受正子斷層掃描儀操作訓練三個月以上之證明文件)。
5.輻射防護人員資格證明。
附加說明
(1)現場勘查: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各項文件並應實地了解本案採購一切有關事項。
(2)機關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開標結果若需減價或比減時,廠商若未派員出席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
(3)請詳閱投標須知、招標規範及契約書….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本院採購主辦單位查詢:
█採購單位:049-2231150*2238 總務室 陳小姐
█規格單位:049-2231150*2263 內 科 陳小姐
凡參加開標之廠商一律視為完全明瞭本投標須知及合約所載事項及規定。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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