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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68863@nant.mohw.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得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依原契約金額、內容、項目、條件後續擴充5個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928,200元。辦理方式:後續擴充依原契約單價、條件、內容、項目辦理,不再另行議價,惟得辦理議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478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購買。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40南投縣南投市復興路478號
履約期限
105年12月01日至106年11月30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人力派遣廠商切結書。
6.授權書(負責人出席或廠商代表未出席者免附;可於開標時繳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現場勘查:各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閱招標各項文件並應實地了解本案採購一切有關事項。
(二)請詳閱投標須知、規格表及契約書….等招標文件,如有疑問得於投標前向本院採購主辦單位查詢:
請購單位:049-2231150*3198 護理科 陳督導護理長
採購單位:049-2231150*2238 總務室 陳小姐
凡參加開標之廠商一律視為完全明瞭本投標須知及合約所載事項及規定。
(三)本案每人預算費用(包含薪資、勞保、健保、勞退等其他應付費用)係以基本工資20,008元估算,如未來履約遇有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以調整,以最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案屬勞務承攬合約,投標廠商應先行評估後並自付盈虧,故報價應包含各細項費用:如人員薪資、應給予員工放假之替班人員費用(除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本院已計算替班人員外,餘如勞工特休假、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喪假、風災假等不可預期之假別替班人力費用請自行估算)、加班費、勞保、健保、勞退費用、津貼、意外保險費用、年終獎金、服裝費、人員訓練……等)及一切稅捐,廠商不得另行要求增加價金。(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惟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南投縣調查站(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民族路486號;南投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9-22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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