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電子郵件信箱
c005343@chhw.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增購權利:得視廠商履約情形保留後續擴充權利。
(二)增購期間:計1年。
(三)增購採購金額:新臺幣326萬元2,500元整。
(四)增購項目、內容及數量: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辦理。
(五)辦理方式:機關將參考每月外包會議紀錄,評估廠商履約情形,得以原契約金額核算付款及原項目、條件、內容,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00元,至本院總務室出納繳交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09/06/03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3彰化縣埔心鄉舊館村中正路2段80號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以下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內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機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廠商聲明書。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押標金憑證。
(6)、其餘詳投標須知內(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付具之證明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
(1)工本費每份新臺幣100元整。
(2)請領標廠商逕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網站下載招標文件。
2.人工領取:
(1)每份工本費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8樓出納組繳納費用後領取。
(二)領標廠商應詳細核對招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任何欠缺,應於領標當場請求機關補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等情事,領標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要求招標機關更換之。
【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
3.規格聯絡人:行銷公關組蔡世鵬先生,(04)8298686轉8831
※更正招標文件說明:1.契約書、服務執勤罰則表中之「盲點偵測」修正為「視野輔助系統」。2.投標須知、三用文件、標封修正截止投標時間及開標時間。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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