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taic15207@taic.mohw.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保留後續擴充:計6個月。
2. 擴充金額:新臺幣497萬2,150元。
3. 增購內容:增購項目、內容及數量: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辦理。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依本案決標單價執行,機關得以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換文方式辦理,惟本院與豐原醫院救護車聯標決標後,本案提前終止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
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專人或郵遞領購,請至本院健康促進大樓9樓總務室出納組以現金繳納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本機關健康促進大樓9樓第4、5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中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本機關健康促進大樓9樓總務室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押標金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憑證或書面領標購買證明。
4、標價清單。
5、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6、單價分析表
7、「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1(投標須知末頁)
8、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民間救護車機關開業執照。
9、設有衛生局認可之加護救護車1台(含)以上之證明。
10、縣市民間救護車機構申請臺中市執業之許可證明。
11、具有履約期間近5年救護車勤務委外承攬經驗及實績(須檢合約書等有效證明,且合約中可供確認為類似案件)。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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