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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計1年。
2.擴充金額:新臺幣84萬元。
3.增購內容:
(1)增購項目、內容及數量: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辦理。
(2)由機關依增購年度之機關需求、數量、預算及市場行情、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等,決定是否洽原契約廠商辦理增購。
(3)後續擴充增購辦理方式:依本案決標單價執行,機關得以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
付款方式
每份100元,專人或郵遞領購,請至本院健康促進大樓9樓總務室出納組以現金繳納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本院健康促進大樓9樓第4、5會議室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中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投標文字
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
履約期限
115年9月1日至117年8月31日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押標金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電子領標憑證或書面領標購買證明。
4、標價清單。
5、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文件。
6、「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1(投標須知末頁)
7、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8、醫療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證明文件。
9、甲級廢棄物清除(或清理)業者,須檢附醫療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函合作業者之許可函及代處理(或清除)契約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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