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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保留後續擴充:1年。
(二)擴充金額:新臺幣3,908萬8,231元整。
(三)擴充內容:
1.增購項目、內容及數量:得以原契約項目、條件、內容辦理。
2.由機關依增購年度之機關需求、數量、預算及市場行情、廠商履約情形是否良好等,決定是否洽原契約廠商辦理增購。
3.辦理方式:機關評估廠商履約情形,履約良好者得以原契約金額核算付款及原項目、條件、內容,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200元(本機關健康促進大樓9樓總務室現金繳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台中醫院作業基金401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199號(本機關健康促進大樓9樓總務室)
履約期限
自108年11月1日起至109年10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合作社、團體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人力承攬公司、機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登記項目需符合公告及投標須知之規定)。
(二)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三)押標金。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查詢押標金保證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經驗或實績證明: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七)財力能力證明: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淨值不低於招標標的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含正本一份)。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諮詢洽總務室-傅惠暄小姐,聯絡電話:04-22294411#5904;
招標規格詢問洽總務室-黃君琪小姐,聯絡電話:04-22294411#5923。
*本案更正公告部分:投標須知第六條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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